評估劃設流程
二次災害高風險區評估流程主要透過資訊蒐集、地方政府提報、現場勘查以及會議審查,系統性判定可能影響區域,並確定應變措施,以提升防災準備與安全性。
資訊蒐集
收集重大土石流災害事件或利用衛星影像辦識新生崩塌區。
地方政府及
本署提報
地方政府與農村水保署提報疑似高風險區或新生崩塌區。
現場勘查
派員至現場實地勘查,確認崩塌規模、地形及影響範圍。
辦理說明會
召開說明會向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說明評估結果與潛在風險。
辦理審查會
召開審查會,確認高風險區範圍與防災應變措施,完成正式評估。
圖示:二次災害高風險區劃設流程。
二次災害高風險區類型
二次災害高風險區分類流程
將區域依鄰近保全住戶及土石流潛勢劃分為三種類型:
- Type A:位於既有土石流集水區
- Type B:屬野溪且非位於既有土石流集水區
- Type C:屬坡面且鄰近保全住戶之易致災區
先期告警機制
圖示:先期告警機制。
針對Type A, B, C內之易致災區,統稱為「二次災害高風險區」,納入下次應變守視重點,並整合細胞廣播先期告警機制。
114年降雨注意值設定方式
降雨延時 |
注意值 (mm) |
1 小時 |
20 |
3 小時 |
40 |
24 小時 |
80 |
114年二次災害高風險區數量
113年0403地震、凱米、山陀兒、康芮及114年丹娜絲颱風及0728豪雨累計二次災害高風險區計40處。
(分別為花蓮縣16處、高雄市8處、屏東縣3處、臺東縣5處、宜蘭縣2處、南投縣2處、嘉義縣1處、桃園市1處、新竹縣1處及新北市1處)
二次災害高風險區處置措施
二次災害高風險區指的是曾發生或可能再次發生土石流、崩塌等災害的地區,其判定條件包括集水區新生崩塌面積及距下游住戶的距離、新生崩塌率超過一定比例,
以及過去兩年內曾多次致災的地區。針對這些高風險區,農村水保署、地方政府及交通相關單位需採取包括警戒值調降、先期告警、災害模擬、空拍監測、通報及預防性疏散等綜合防災與應變措施,
以降低災害威脅並保障民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