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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流警戒基準值訂定方法
土石流警戒基準值訂定
土石流警戒基準值(rainfall threshold value for debris flow warning)係利用中央氣象署之雨量資料,以有效累積雨量(Rt)及降雨強度(I)兩降雨參數之乘積為降雨驅動指標(RTI),將具有相類似性質之土石流潛勢溪流集水區整合為一群集,以統計方法計算出同一群集之土石流降雨警戒雨量值,再行簡化為累積雨量,以供各地區研判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時機之參考雨量警戒值。
土石流警戒基準值查詢 降雨驅動指標: RTI = I × Rt

- 依據土石流潛勢溪流警戒參考雨量站自設站以來之雨量資料及土石流發生資料,計算出全台各地區的土石流警戒基準值R70。
- 依據地震資料或重大土砂災害發生事件,調降地震震度達5級以上或重大土砂災害事件發生地區之土石流警戒基準值至R50。
- 坡面因地震或降雨而產生大面積崩塌,或有明顯致災之慮時,進行土石流警戒基準值立即性調整,依其現地情況對土石流警戒基準值提出調整建議。
- 先前已調降為R50之土石流警戒,在未調昇回原警戒值期間,若再遇到震度5級以上之地震,仍維持土石流警戒基準值為R50。
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之調整
土石流警戒基準值更新標準作業程序

土石流警戒基準值常態性更新
- 常態性更新週期為每年一次。
- 土石流警戒基準值常態性更新之考量為新增雨量事件、新增土石流事件、震度達5級之地震事件及近年土石流警戒基準值調整警戒之環境變異情況。
- 對近五年未發生土石流事件區域之警戒值進行調昇評估。
土石流警戒基準值立即性調整
- 重大土砂災害事件發生,以重大土石流災害及重大地震(震度6級以上)事件屬之,應依據各災區情勢對土石流警戒基準值提出調整建議。
- 新增之土石流潛勢溪流地區時,應檢討現行土石流警戒基準值有無更新之需要,若有應即檢討更新。
- 新增之土石流警戒時,應根據歷年降雨資料、土石流發生事件及其地文資料等,以訂定土石流警戒基準值。
土石流警戒基準值調升機制與原則
- 地震震度為5級地區,於地震二年後而且歷經至少3場以上累積雨量皆超過原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之颱風豪雨事件,並無發生土石流事件且環境無明顯變異者,調昇至原警戒值。
- 地震震度大於或等於6級地區,於地震二年後而且歷經至少3場以上累積雨量皆超過原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之颱風豪雨事件,並無發生土石流事件且環境無明顯變異者,向上微調警戒值一個級距(50mm),第三年再歷經2場颱風豪雨事件後,環境若仍無明顯變異者,調昇至原警戒值。
- 重大土砂災區若無成為孤島之慮者,可檢討集水區坡地變異性,逐年進行微幅調整,避免日後一次大幅調升。
土石流警戒基準值動態性調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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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因素影響土石流警戒基準值動態調整機制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得於土石流警戒期間,依據實際情況(如地震震度5級以上地震發生、居民反應或其他必須情況),臨時調整某區域之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一級距 (50 mm)。土石流警戒結束後,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得依據相關資料,考量該地區維持調整後之警戒基準值或恢復其原警戒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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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強度降雨土石流警戒基準值動態調整機制
為若降雨條件符合下列三級情勢之一時,則進行土石流警戒基準值的動態調整,在該土石流警戒期間結束之前,皆以調整後的警戒基準值作為土石流警戒狀態研判依據。說明如下:
- 一級調整:近3小時累積雨量大於200mm,原警戒基準值400mm以下(含)調降警戒值100 mm;原警戒基準值400 mm以上(不含)調降警戒值150 mm。
- 二級調整:近3小時累積雨量大於150 mm,原警戒基準值400mm以下(含)調降警戒值50 mm;原警戒基準值400 mm以上(不含)調降警戒值100mm。
- 三級調整:近2小時累積雨量大於100mm,原警戒基準值400mm以下(含)調降警戒值50mm;原警戒基準值400 mm以上(不含)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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